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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0-06-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2010〕2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许昌市辖流域水质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要求,根据《河南省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试行),我局制订了《许昌市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地表水 监控预警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一、二支队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3日印发

许昌市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表水质达到规划目标和地表水责任目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各责任目标断面。

第三条 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表水责任目标,当考核断面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周均值(周监测值)超过目标值、自动监测站单次监测值超过目标值的50%时,启动预警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制,是指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市环境保护局对造成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进行警示并责成限期恢复水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水质监控预警工作程序。

1、市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监控,发现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应在1日内对水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2、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责成其做好原因分析、现场调查及后期处置工作。对严重影响出境断面水质的,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现场调查及后期处置工作。

3、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接到市环境保护局预警通知后,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在5日内将超标污染物浓度降至目标值以下。

第六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1—52周)内,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周均值(周监测值)累计2次超过目标值的,予以黄牌警告;周均值(周监测值)累计8次超过目标值的,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断面水质连续8周稳定达标;周均值(周监测值)累计11次超过目标值的,即视为未完成该断面责任目标。

第七条 同一流域内,2个以上有因果关系的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同时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值时,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确定超标责任主体,并对超标责任主体实施预警。

第八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裁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