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排污许可证
许昌毓秀发制品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拟向许昌毓秀发制品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1年。许可COD排放总量6.75吨/年,COD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L以内,许可氨氮排放总量1.125吨/年,氨氮排放浓度控制在25mg/L以内,特征污染物色度排放浓度控制在80倍以内,PH值控制在6-9以内,LAS排放浓度控制在10 mg/L以内,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处理后的废水用罐车运至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许可SO2排放总量4.8吨/年,SO2排放浓度控制在900mg/Nm3以内,许可NOX排放总量3.75吨/年,特征污染物烟尘黑度控制在1级以下,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2时段标准,废气排放去向为高空排放。现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时 间:2011年01月17日至01月21日
联系方式:传真:0374-2161423 电话:0374-2165699
联系地址:许昌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 邮编: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