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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1-11-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务公开——排污许可证

 

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拟对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两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240/年,排放浓度控制在550mg/Nm3以内,氮氧化物控制指标为192/年,排放浓度控制在240mg/Nm3以内,其他大气污染物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废气通过烟囱高空排放;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熄焦,不外排。现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时  间:20111108日至1112

联系方式:电话:03742165699

传真:03742165699

联系地址: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科

    编: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