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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1-12-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开展2012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环境监督管理,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或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为了做好2012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报登记对象

凡属许昌市区(包括魏都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和中原电气谷)范围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进行201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

二、申报登记时间

l、一般排污者

一般排污者须在2012年1月15日前,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如实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2、新、扩、改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下的排污申报登记事项。

3、建筑施工企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内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变更申报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15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排放水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实际情况,要求辖区内排污者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和排污情况,在月末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如实报告上月或上个季度的生产经营天数、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燃料和能源消耗、用水和排水情况、废气排放情况以及其他与排污费征收相关的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登记方式

1、大中型工业企业、国(省、市、县)重点监控企业、涉重金属及危险废物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上市或拟上市企业排污者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小微型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厂、小区)、各类综合医院、大型宾馆及洗浴业等排污者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3、小微型第三产业、其它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排污者应填报《餐饮娱乐等小型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

4、建筑施工单位应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5、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6、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置和填埋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备注:1、企业规模分类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2、排污单位申报登记所需各类空白申报登记表(纸质版或电子版)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提供或者由排污单位在环保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

四、排污单位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的有关申报资料

1、填报并签章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数据计算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已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需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新、扩、改建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审批意见;
    5、2011年度本单位生产月统计报表、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和物耗的凭据复印件;
    6、提供有资质监测机构近期化验的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项目),安装并正常运行水(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需提供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月统计表(委托运营的,需加盖第三运营方公章和负责有效性审核的部门公章);
    7、有危险废物、工业固废或生活垃圾处置、清运的应提供相关处置清运协议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8、废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需提供缴纳污水处理费清单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 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联系方式

1、魏都区和中原电气谷辖区由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负责,联系人崔本博,联系电话2623989或13460585555;

2、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由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负责,联系人马克军,联系电话2161904或18639716776;

3、东城区辖区由许昌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负责,联系人杨学侦,联系电话2161300或13782229984。

排污单位有其他不明事宜,请及时向以上具体负责排污申报的联系人咨询。 

六、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处理

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瞒报、逾期不报以及拒绝、阻挠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核查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绝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