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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2-03-2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2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2〕1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禹州市彭花公路沿线无梁镇、浅井乡大气污染区域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禹州市政府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重点任务是:加强对对完成整治地石料开采加工、水泥粉磨站等企业的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公路超限治理和运输扬尘控制,完善道路设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禹州市无梁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天数达到219天以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4月10日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许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禹州市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清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长葛市、魏都区、许昌县政府要根据2012年市政府确定的清河五年变清阶段性任务,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清河禄马桥断面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 清河八一路断面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清泥河大石桥断面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50%以上。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底前长葛市长葛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建成投运;2012年6月底前魏都区完成宏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稳定运行,7月底前通过验收;魏都区枯水期对淤积严重的清河及其支流的河道进行清淤,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11月底前许昌县二高要完成污水治理工程,实现达标排放;2012年9月底前许昌县禄马社区向清河排污的养殖场要完成污染治理和排污口截流。

长葛市、魏都区、许昌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 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生产企业废水排放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发制品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发制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排放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发制品布局,对在许昌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尚集发制品园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和禹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制品园区之外不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的发制品企业关闭取缔,关闭取缔的发制品企业不得在原址开展发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长葛市老城镇废旧塑料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长葛市政府要按照2010年许昌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废旧塑料收购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定2012年工作方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治理、集约发展、合法经营”的原则,建设环境优美、污染治理规范的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所有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户)一律进入园区。同时强化监管,确保关闭取缔的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户)不能反弹。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10月30日前,废旧塑料循环经济园区建成投运。

长葛市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其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工商部门: 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4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许昌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许昌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视为该县(市、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