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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7-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拟对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根据企业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废水排放量控制在34.6万吨/年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1/年(173千克/日)和0.73/年(28.85千克/日)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50mg/L25mg/L以内,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废水排放去向为许昌市屯南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全厂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07.7吨/年和758.69吨/年以内,其中8#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8吨/年和123.75吨/年以内(采用排污权有偿使用方式取得);5#6#垃圾发电锅炉排放废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规定的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0mg/ Nm3300mg/ Nm330mg/ Nm3以内;7#燃煤锅炉排放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要求,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00mg/ Nm3200mg/ Nm330mg/ Nm3以内;8#锅炉排放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要求,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0mg/ Nm3100mg/ Nm330mg/ Nm3以内。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总量控制科反映。

公示时间:2016722日至2016728

联系电话:03742165699(兼传真)

通信地址:许昌市劳动路1098号 许昌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