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示
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上半年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0-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上半年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市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上半年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本次复核采取靶向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取了各分局审批的114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5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主要包括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要素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5家环评编制单位以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将上传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受到失信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请各县(市、区)分局进一步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在受理、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落实主体责任,并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附件: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上半年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2年10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