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补充通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范围。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房地产类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 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权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规定权限征收。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市本级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