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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为红色预警(Ⅰ级)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1-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最新数值模式预报结果,预计未来一周受持续逆温、降雪偏弱、湿度增加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1月4日至5日、1月7日至8日,我市将出现严重污染过程。根据省攻坚办指令和《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4日18时起,将当前采取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提升至红色预警(Ⅰ级)响应,解除预警时间另行通知。红色预警启动期间,执行以下应急管控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停限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具体分行业停限产要求如下:

1. 停产类企业。炼钢、钢压延加工、陶瓷、铸造、耐材、岩棉、有色金属再生、石料开采加工、烧结砖瓦窑、活性炭、石灰窑、水泥粉磨站、商砼站、蒸压砖、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浴柜、板材等行业企业全厂实施停产。

2. 限产类企业。钢铁烧结企业限产70%以上,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包装印刷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涉及民生类除外),发制品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机械加工、金属制品及通用设备制造企业涉喷漆、喷涂等VOCs工序停产。

3.控制类企业。燃煤热电厂、生物质电厂烟气排放浓度执行红色预警期间应急管控要求。

4.其他行业企业。以上未涉及到的行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二)严格落实机动车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需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大货车入市管控,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城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禁止上路行驶。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加大货车远程分流力度,加强分流卡点夜间值守力量,做到在岗在位,确保应分尽分;严查各类闯禁行、遮挡号牌、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浇筑及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做好未清运渣土、拆迁建筑垃圾、各种物料的苫盖、洒水保湿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根据应急调度指令适时调整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地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切实加大督查力度,采取日查与夜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每日抽查率不低于当地涉气企业总数的10%。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拒不落实管控措施的单位,在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严格处罚。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报送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要主动对社会发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为公众解疑答惑,尽最大努力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