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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2月20日0时起我市已经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根据综合预测预报,近期重污染天气仍将持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许政办[2019]25号)有关规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在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19年12月26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时间内,机动车按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车辆:

1. 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 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保险勘验救援车;

3. 公交车、学校校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仅指豫KT号牌开头的巡游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新闻采访车、医疗废物转运车;

4.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各类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许昌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线路。

五、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2020年元月1日起,恢复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继续实施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的规定。

                                      

                                                     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