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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0-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源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市普查对象数量1335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1017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115个,生活源2026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1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918.30吨,氨氮1378.90吨,总氮6047.34吨,总磷580.96吨,动植物油733.50吨,石油类1.74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44.77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485.50吨,氮氧化物35849.83吨,颗粒物30062.86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3452.73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0173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长葛市4708个,禹州市2490个,建安区1163。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2.19%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1728金属制品业142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56。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3.35%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878套,设计处理能力110.63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245.47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96.83吨,氨氮30.50吨,总氮128.52吨,总磷3.14吨,石油类1.74吨,氰化物4.89千克重金属43.05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23.15吨,食品制造业141.64吨,医药制造业77.6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3.49%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7.4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2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2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8.72%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72.47吨,医药制造业15.12吨,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8.6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74.85%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1.13吨,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0.67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1.0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3吨,金属制品业0.50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1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79.8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84千克医药制造业0.05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8.63千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5千克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5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9.84%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78套,脱硝设施100套,除尘设施5546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8505.02吨,氮氧化物15802.46吨,颗粒物27177.06,挥发性有机物2511.90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25.43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01.3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81.6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8.28%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693.60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774.3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736.5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9.89%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8255.1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338.40吨,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4138.4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2.6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466.4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35.61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3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5.4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98.40吨,综合利用量333.28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50吨),处置量163.87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12480.82吨,倾倒丢弃量12.90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37275.13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6595.54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77.16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7个,水产养殖业的区7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115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786.01吨,氨氮400.78吨,总氮3017.99吨,总磷412.97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97.93吨,总氮1751.04吨,总磷134.29吨。

秸秆产生量为324.59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67.65吨,秸秆利用量271.68吨。

地膜使用量1335.32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17.12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600.82吨,氨氮295.81吨,总氮1239.82吨,总磷278.32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556.03吨,氨氮253.05吨,总氮971.08吨,总磷219.62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5.19吨,氨氮7.04吨,总氮27.13吨,总磷0.36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026个。其中:行政村1590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92个,储油库2个,加油站34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377.16吨,氨氮945.04吨,总氮2894.37吨,总磷164.66吨,动植物油733.50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994.84吨,氨氮533.85吨,总氮2034.24吨,总磷74.01吨,动植物油81.50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382.31吨,氨氮411.19吨,总氮860.13吨,总磷90.64吨,动植物油652.00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80.48吨,氮氧化物594.78吨,颗粒物2250.05吨,挥发性有机物5879.89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31吨,氨氮2.58吨,总氮6.47吨,总磷0.20吨,重金属1.72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颗粒物0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14个,处理污水14354.05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5个,处理污水695.03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0个;其他污水处理设施3个,处理污水2244.64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7293.72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39478.01吨,氨氮5513.65吨,总氮4942.05吨,总磷569.22吨,动植物油317.90吨。

干污泥产生32120吨,处置量32119.15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88.98万吨,其中:填埋64.74万吨,焚烧24.24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0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825/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716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吨、医疗废物1716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64.89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298.40千瓦。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19452.59吨,颗粒物635.75吨,挥发性有机物5060.94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333.45吨,颗粒物136.36吨,挥发性有机物3969.52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9119.14吨,颗粒物499.39吨,挥发性有机物1091.42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478.53吨,颗粒物64.92吨,挥发性有机物171.22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640.61吨,颗粒物434.47吨,挥发性有机物920.19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