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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11-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市内五区(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燃煤发电(含供热)、烧结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简称“用煤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应急备用企业及场所区域外,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禁燃区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自行发布,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环委办备案。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2017年市环委办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知》(许环委办〔2017〕35号)相关规定,我市禁燃区继续实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负责制,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散煤清零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禁燃区宣传力度,畅通举报热线,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已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建安区负责组织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销售配送,退出市场。

(三)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巩固改造成效,保障群众清洁温暖过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禁燃区内散煤清零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散煤运输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开展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撤并退出工作。

(四)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许昌市环委办关于扩大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许环委办〔2021〕14号)同时废止,相关解释权归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