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2-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省气象台、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自2月5日至2月9日全省扩散条件持续转差,空气湿度逐渐增大,污染累积加重,西北及东南大部区域将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为有效减轻区域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环委办指令和《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许昌市环委办研究决定,自2月6日12时在全市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减排施措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许昌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组织辖区涉气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启警前已停产的涉气企业,禁止在启警期间恢复生产。对绩效评级A级企业、绩效引领性企业、保障民生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由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排放浓度达到橙色预警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熟料、烧结砖瓦企业继续实施错峰生产,并同步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按规定已复产的企业严格落实橙色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电力公司调度指令,做好相关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入市卡点值守管理,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对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运输车辆(主要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单位等需要保障的车辆),准予办理通行证或予以临时豁免。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同步落实车辆管控要求。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组织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护坡喷浆、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避免道路结冰的前提下,增加机械化湿扫频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树叶等可燃物。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加大散煤散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储存、使用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和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严查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行为。利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筛选辖区内污染高值热点,密切关注国家、省、市推送的规律性高值和异常升高区域,及时组织现场排查,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市环委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本区域、本行业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