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9年1至4月份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清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6-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2019年1至4月份各县(市、区)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3项因子(PM10、PM2.5、优良天数)监测数据,按照《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核算,全市今年1至4月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收总额为1997.5万元,奖励总额为511万元。其中,禹州市扣收总额520万元,奖励总额75万元;长葛市扣收总额32.5万元,无奖励金额;鄢陵县扣收总额62.5万元,无奖励金额;襄城县扣收总额367.5万元,奖励总额109万元;建安区扣收总额637.5万元,无奖励金额;魏都区扣收总额52.5万元,奖励总额55万元;示范区扣收总额220万元,无奖励金额;开发区扣收总额37.5万元,奖励总额49万元;东城区扣收总额67.5万元,奖励总额223万元。

二、水环境质量

根据2019年1至4月份各县(市、区) 水环境质量考核3项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监测数据,按照《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核算,全市今年1至4月份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扣收总额为880万元,奖励总额为185万元。其中,禹州市无扣收金额,奖励总额10万元;长葛市扣收总额120万元,奖励总额25万元;鄢陵县扣收总额100万元,奖励总额35万元;襄城县扣收总额50万元,奖励总额20万元;建安区扣收总额250万元,奖励总额20万元;魏都区扣收总额240万元,奖励总额10万元;示范区扣收总额60万元,奖励总额25万元;开发区无扣收金额,奖励总额10万元;东城区扣收总额60万元,奖励总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