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禹州市禹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50MW光伏电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8-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辐审〔201619

关于禹州市禹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50MW

光伏电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鸿畅镇张庄村,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其总装机容量预计50MW,拟建设110kV升压站1座,并建设1110kV输电线路从该升压站接至220kV钧州变。本工程升压站设计主变最终规模1×50MVA,总建筑面积为734.49㎡;输电线路全长8km,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其中架空段路径长约7.4km,电缆段路径长约0.6km。沿线地形主要为平原,全线位于禹州市境内。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线路两侧和升压站周边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保标准。

  (三)项目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升压站周围各功能区噪声、线路两侧噪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四)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不外排。升压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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