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污普办〔2018〕18号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有关规定要求, 为顺利推进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拟定3月份启动入河(海)排污口清查工作;5月20日前,完成所有入目标环境水体的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以及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枯水期的补充监测;9月20日前,完成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丰水期的补充监测,建立覆盖全面的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
请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入(海)市政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2018年4月12日
附件: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