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污普办〔2018〕17号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河南省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附件:河南省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11号).pdf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