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污普办〔2018〕42号
各县(市、区)普查办:
现将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污染源普查移动采集终端采购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普查办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采购,确保不影响入户调查工作。
附件:关于转发省污普办《关于污染源普查移动采集终端采购的公告》的通知(1).pdf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