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污普办〔2018〕39号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6号)与《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污普办〔2018〕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保密管理工作。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