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8〕4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丰奥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2石材、年生产1000套橱柜衣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丰奥石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3X90M60W)上报的由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丰奥石材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m2石材、年生产1000套橱柜衣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石材切割、打磨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待周边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木材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木材封边、修边工序产生颗粒物、有机废气经袋式除尘器+UV光解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对切割机、打磨机、打孔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切割、打磨等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可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替代,可挥发性有机物来自于许绝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拆除项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许昌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