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9】1号 关于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环己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2-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91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环己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6716581533)上报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0万吨环己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排放。本项目经生产系统和储运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回收的废气,送催化燃烧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环己烷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 排放限值要求,苯、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附件1 中的排放要求。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送生物滤床设施处理+经15m 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苯、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附件1 中的排放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排放要求。导热油炉采用含氢废气和焦炉煤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经8 m 排气筒达标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附件1 中的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 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的要求。

2.废水排放。含锌废水处理规模不小于2m3/h、采用“化学沉淀法”工艺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再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规模不小于45m3/h、采用“A/O”工艺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和清净下水一并从厂区总排口排放,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 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3.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废制氮分子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脱硫催化剂、废脱噻吩催化剂、废苯加氢催化剂、废环己烷处理催化剂、废水合催化剂、废醇脱氢催化剂、废催化燃烧催化剂、废吸附剂、过滤残渣、精馏残液、废润滑油、废冷冻机油、废矿物油、废水处理浮油、含锌废水处理沉渣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

4.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地面火炬、导热油炉、冷却水塔、空压机、风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 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按《报告书》要求,在环己醇装置区、环己酮装置区、原料罐区、产品罐区、中间罐区、地面火炬、装卸平台和导热油炉房,安装苯、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探头和报警装置;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储罐区设置围堰,进一步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建设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收集池,确保废水有效收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

6.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5.2吨/年、氨氮1.9吨/年、锌0.006吨/年;二氧化硫3.8吨/年、氮氧化物10.6吨/年、有机废气17.4吨/年。

五、结合厂区平面布局,本项目各厂界卫生防护距离设防情况为:东厂界 219m、西厂界 283m、南厂界 108m、北厂界 46m。与当地政府配合,此范围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9年2月2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