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9】11号 关于河南鸿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建材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4-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9〕11号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鸿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建材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鸿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0Q0J07G)上报的由江苏圣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关于河南鸿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建材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霸陵路南段,利用电梯产业园现有厂房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域、工艺品车间、实验室等区域及配套设施。无机凝聚材料生产工艺:外购矿粉、石粉、石英砂-人工上料-粒径分离-原料装袋-人工上料-静态称重-混配-成品装袋;无机幻彩灰泥研发试验流程:无机凝聚材料、石英砂、水-搅拌-练泥-成品、展示;无机幻彩晶魔石研发试验流程:无机凝聚材料、石英砂、水-搅拌-练泥-模具成型、震实-干燥-打磨-养护-成品、展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无机凝聚材料540吨、试验展示样品2.05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点未搬迁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实验设备清洗及打磨喷淋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许昌市屯南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上料、混配、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车间负压吸风+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直接排放;粒径分级粉尘经设备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直接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3、噪声。对粒径分级机、引风机、搅拌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袋式除尘器除尘灰、实验室沉淀池泥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出厂量)为:化学需氧量0.0279吨/年,氨氮0.0025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4月15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