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9】10号 关于河南卫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钢桶年生产20万只、吹塑桶年生产800万只的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4-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9〕10号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卫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钢桶年生产20万只、吹塑桶年生产800万只的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卫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672636N)上报的由中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关于河南卫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钢桶年生产20万只、吹塑桶年生产800万只的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城区许由东路3666-2号(河南东风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建设内容包括钢桶生产区(原料区、冲床区、喷胶区)、喷漆室、烘干房、冷却室;吹塑桶生产线(投料、搅拌、挤塑成型、冷却)、原料区、成品区、仓库、办公区等区域及配套设施。钢桶生产工艺:开平剪板-下料-卷圆-缝焊-板边涨筋-锁边-验漏-烘干-喷漆-烘干-入库;吹塑桶生产工艺:投料-搅拌-挤出-吹塑-冷却-检验-包装入库。项目生产规模为年生产钢桶20万只、吹塑桶800万只。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喷漆、挤塑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直接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破碎粉尘、焊接烟尘经滤芯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

3、噪声。对开卷机、冲床、缝焊机、真空泵、空压机、破碎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金属边角料定期外售;塑料残次品回用于吹塑桶生产;滤芯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液压油、漆桶、胶桶、机油桶、液压油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出厂量)为:化学需氧量0.0288吨/年,氨氮0.0013吨/年,二氧化硫0.0042吨/年,氮氧化物0.0195吨/年,有机废气1.266吨/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废气实施倍量削减替代,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来自于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有机废气来自于许绝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拆除项目。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4月15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许昌市东城区环境保护局,中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