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9】18号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t/d脱硫废液资源化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6-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9〕18号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t/d脱硫废液资源化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7794075671)上报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t/d脱硫废液资源化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排放。本项目物料储罐挥发废气、脱色釜废气、氧化釜废气、浓缩蒸发不凝气、无组织收集废气经收集后送1#水洗塔(冷凝+二级水洗)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氰酸铵干燥包装废气经收集后送2#水洗塔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排放。本项目在各个工序产生的冷凝液、水洗塔排水和冲洗废水分质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现有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和循环水系统排水(清净下水)一并从厂区总排口排放,经集聚区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总排放口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固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送现有焦化工程配煤炼焦。

4.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物料泵机、离心分离机、压滤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按《报告书》要求,在生产装置区域,安装氨气自动检测装置、有毒气体自动报警装置、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储罐区设置围堰,进一步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利用厂区现有事故废水收集池,建设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收集管网,确保废水有效收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6.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7.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出厂量)为:化学需氧量3.922吨/年、氨氮0.1956吨/年。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6月28日

 

 

 

抄送: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