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1-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公开内容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职责,以及公务员录用、人员选聘等情况;

(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办事指南等;

(四)环境规划,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八)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环境监察执法情况;

(十)信访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三)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形式

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专栏,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

(二)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月底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总评。凡应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