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10-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38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25458

组织机构代码:77089952-6

法定代表人:尹成奇

地址: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41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82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从201481日至检查当日,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排放浓度248.6/m³-346.3mg/m³(标准100/m³),超标1.5-2.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保部关于河南许昌市新城区热电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4922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39)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认为你单位烟气脱硝改造工程滞后,造成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直接影响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不能免予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按照规定限期完成烟气脱硝改造工程;

2、给予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许昌银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