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1号
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发
营业执照注册号: 411000100003242
组织机构代码:75519536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7月24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2014年第2季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金额167407元;9月11日下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至今未缴纳。
以上事实,有“2014年第2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单及送达回证”、“2014年第2季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2014年第2季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许昌市本级2014年第2季度国省控企业欠缴排污费情况公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0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符合“逾期拒不缴纳的第2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补缴拖欠的167407元排污费;
2、给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334814(167407*2)元;
3、自接到2014年第2季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第8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许昌银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户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