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百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1-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2

百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1000128311-1

组织机构代码:71128293-X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地址:许昌市东城区许由东路388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103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101215日通过环评批复,20124月建成,2013年试生产(检查时企业未提供同意试生产批复手续);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没有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危险废物未建立转移手续,无法提供“五联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总量核定意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41119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4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情况说明),称:1、提供了市环保局《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要求试生产时间为2012518日至2012818日。试生产结束后,受批准文号的过户、单品种工艺核查和恢复生产等因素的影响,未能进行连续生产。2、因未建设环评批复中“年产1.5亿袋多层共挤膜软袋输液生产线与1亿瓶输液生产线”,导致用水大量减少,因此没有建设环评批复要求的“配套建设处理能力300/天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进行变更环评批复;3、对危废转移进行了委托,缺乏经验,转移手续不完备。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第1条理由提供有我局《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书》复印件,同意你单位试生产时间为2012518日至2012818日,属于超期试生产,决定按超期试生产进行处罚;第2条理由可以采纳,不予处罚;第3条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试生产,限2个月内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和环评变更手续;

2、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整改到位;

2、给予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合计处罚3.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许昌银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