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2-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6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5300000853

组织机构代码:67007310-2

法定代表人:冯宝兴

地址:襄城县紫云镇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101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矿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外排废煤泥、废水未经处理积存下渗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重点监控企业现场检查表、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41224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5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许昌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申辩材料认真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态度积极,及时进行了整改,决定给予降低行政处罚金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八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