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8号
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红彬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000100002422(1-1)
组织机构代码:17427292-X
地址:许昌市延安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环境监控信息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在线数据显示,该公司2014年12月9日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超标值范围为276.8mg/m³至316.1mg/m³(标准260mg/m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户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