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5号
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00100008054
组织机构代码:75836130-1
法定代表人:吕继芳
地址:许昌市北外环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许昌市监控信息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4年第151期显示,该公司2014年11月24日COD在线数据超标,最高超标值为97mg/L(标准值50mg/L),超标0.94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比监测结果表”“环保部门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许昌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申辩材料认真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正在积极实施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可能造成出水水质不稳定,决定给予降低行政处罚金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整改;
2、给予罚款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户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