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2015〕1号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25458
组织机构代码:77089952-6
法定代表人:尹成奇
地址: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41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从2015年1月1日至1月7日,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1#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386.67 mg/m³(标准100 mg/m³),最大超标倍数2.87倍;2#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445.28 mg/m³(标准100 mg/m³),最大超标倍数3.4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省控电厂监控数据月报表”、“环保部关于河南许昌市新城区热电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河南许昌新城区热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许昌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申辩材料认真进行了复核,因你(单位)限期治理期限已过,决定维持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较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加快脱硝改造工程进度,立即纠正1#和2#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行为;
2、对1#机组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陆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对2#机组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陆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共计给予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户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