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3-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1449

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000103184

组织机构代码:07682033-9

法定代表人:李怡飞

地址:许昌市魏武大道东侧许由东路366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112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0万吨油品加工基地于2009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建设事故应急池和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办理试生产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环评后评估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41224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字〔20144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519,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情况说明),称20138月份企业法人变更后,积极办理了环评变更,目前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备的建设,请求免予处罚。我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你单位申辩的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能免予处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伍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