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连罚〔2015〕2号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25458
组织机构代码:77089952-6
法定代表人:尹成奇
地址: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41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7日,你公司1#和2#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持续超标排放。对该行为,我局对该单位1#和2#机组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行为分别给予6.1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复查(暗查),暗查中经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督性监测,你公司1#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13 mg/m³(标准100 mg/m³),仍在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1月8日至2月2日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按日连续处罚。2015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复查(暗查),暗查中经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督性监测,你公司1#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77mg/m³(标准100mg/m³),仍在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再次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分析结果报告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数据日汇总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连罚先〔2015〕2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5年3月9日,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许昌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申辩材料认真进行了复核,因你单位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决定维持告知内容作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连罚先〔2015〕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纠正1#机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行为;
2、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对1#机组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陆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计14天,共计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设有窗口)
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