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2015〕2号
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081100003688
组织机构代码:67536792-7
法定代表人:赵晓玲
地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环路转盘南路西0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17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台4吨燃煤锅炉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手排面及3300吨红薯方便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先告〔201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称违法主要原因是“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内配套设施通气供热暂时没有完全覆盖”,申请免于处罚。许昌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对申辩材料认真进行了复核,因你单位锅炉未批先建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不能免于处罚,但由于配套热力管网建设没有完成存在部分政府的原因,且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可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经研究,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户 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 号:0124010117100023015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