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罚决字〔2020〕28号(长葛市中宏加油站)2020-12-14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2-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环罚决字202028

 

长葛市中宏加油站:

地址:长葛市石象镇连铺村S220与S325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4R8KR5E(1-1)

投资人:郑高峰

长葛市中宏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10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等三项指标进行了监督性检查抽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20]331号)。检测结论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相关限值要求,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1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告字〔20202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0301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