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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昌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1-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加强对许昌市城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许昌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为限制燃放时间,其他时间均为禁止燃放时间。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春秋楼、文峰塔、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三)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市区党政军机关等重点单位;

  (六)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商业步行街等人群密集区;

  (八)市区主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及楼房阳台、窗口、楼道、屋顶。

  许昌市城区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为限制燃放区域。城区内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小区物业划定本小区允许燃放地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确定。

  三、禁止燃放种类

  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的大型组合烟花(B级以上、含B级产品)、单个礼花弹、孔明灯、“大雷子炮”、“地雷”、“开天雷”、“摔炮”、“砸炮”、“拉炮”、“鱼雷”、“鱼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品。

  四、处罚标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没收,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没收,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查处违规燃放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火爆竹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安监部门负责依规设置零售网点,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运输行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守护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禁放区域。城管部门积极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秩序。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民政、供电等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物业小区、游园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等禁放区域的守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安监局:2965161,市工商局:1231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