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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流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5-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受理

对纳入到省、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重点排污企业,由排污者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发权限,分别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属市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由排污者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由其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单。

二、审核

1、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后应于当日内将受理材料转交至承办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者需补报的内容(等待补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会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2、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排污者生产状况、排污现状、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核对排污变化情况,排污种类、排污方式、排污去向、排污口规范化情况、核定允许排污总量及排放浓度限值。

3、承办部门依据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排污者排污许可证提出审批意见,上报审批。

4、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承办部门依法对拟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名称、企业概况、排污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排污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制作,交行政服务大厅加盖公章后通知申请者领取。

对公示时有异议的排污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退回排污许可申请;情况不属实的,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存档

承办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的申报材料建档,同时建立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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