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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环保局排污收费征收流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5-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

 

一、 排污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 排污收费政策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22831号令)、《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等法律法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许昌市环境功能规划2011-2020》等国家、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三、 办理条件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持许昌市环保局下发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者应缴纳数额转账单或现金直接到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环保窗口办理相关排污费缴纳业务。

四、 承诺时限

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即时受理排污者排污费缴纳业务。

五、排污费征收办理流程(根据国家征求意见,将进行简化流程)

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申请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月或每季终了10日内,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批准申请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 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的排污费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废气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每吨1000元。

噪声(元/月)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噪声

(元/月)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七、 受理地址

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环保窗口。

八、 公示

许昌市环保局网站公示排污费征收情况。

九、 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374-2169699   举报电话:0374-216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