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按顺序排列并显著区分。
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包括已有或拟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附发票);
(6)各县(市)、区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
(7)满足申领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的证明材料,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1号)规定事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时限
1.辐射工作单位向各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2.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各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后,填报建设项目呈报单;
4.许昌市环保局组织现场核查;
5.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网上审批与纸质审批同时进行;
6.通过评审后,向许昌市环保局辐射科递交申报材料;
7.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市环保局7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项目公示同步进行),材料如需补充,5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8. 公示期后,无异议,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分别移交各县(市)、区环保局监管。
五、许可证管理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场所等,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负责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重新申领许可证及提供的有关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新许可证,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3、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审批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辐射事故、受到过发证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但未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受到处罚等情况的,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进行。
4、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活动,但未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的,应当于向负责审批的机关提出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3)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需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
(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负责审批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放射性原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需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负责审批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6、办理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
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市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到负责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所在地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六、咨询电话:0374-21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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