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10月9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拟批准验收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综合规划科。公示期为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5日。
电话:0374—2161709
传真:0374—2161869
邮箱:xchbzhk@163.com
通讯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中段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拟批准验收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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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验收(调查) 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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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斯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封闭型异氰酸酯项目(Ju-6) |
河南斯维科技有限公司 |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经四路与纬五路交汇处 |
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 |
河南斯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吨封闭型异氰酸酯项目(Ju-6)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经四路与纬五路交汇处,占地面积60亩,总投资3300万元,环保投资94万元,设计建设年产400吨封闭型异氰酸酯项目。工艺流程为:反应-冷却-过滤-烘干-粉碎-分散-研磨-分散-包装。该项目已取得河南省科技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属于小规模化工实验装置。2013年7月经市环保局批准建设,环评文号:许环建审〔2013〕106号。实际建成年产200吨封闭型异氰酸酯(Ju-6)项目,实际工程投资3300万元,环保投资94万元。2014年2月份,经我局批准投入试运行,文号:14-1号。2014年6月份,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现场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文号:许环监验〔2014〕第09号。2014年8月份,项目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河南宇宏环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制定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废水防治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由日处理30 m3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置,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接触氧化-二沉池,然后用于厂区绿化或道路降尘。
2、废气防治 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真空倒料废气、过滤废气、干燥废气、粉碎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冷凝回收罐+水洗净化罐+水洗槽+缓冲罐+活性炭吸附床”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管道高空排放;无组织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床净化处理;粉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供热采用园区集中供热。
3、噪声防治 项目真空泵、引风机、粉碎机、搅拌机和研磨设备等高噪声设备安装了减震垫、隔声罩等,车间安装了隔音窗。
4、原料及固体废物管理 项目原料贮存严格按照要求设置贮存间,妥善保管各类危险化学品;生活垃圾定期清理并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废活性炭、原料包装材料、废弃溶剂、净化水洗罐及槽污水(含二甲苯等有机物)等均属危险废物,建设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
5、风险防范及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原料、产品运输过程严格执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罐区域设置了事故水池和消防水池,并建设相应的围堰和导流沟,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及药剂等;项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未建设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单位已委托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理。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pH7.3~7.6、COD22.4~28.5mg/L,氨氮1.26~1.35mg/L,BOD58.4~13.2mg/L,色度10,悬浮物17~18mg/L,二甲苯未检出,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其中COD≤50mg/L,氨氮≤5mg/L)要求。
2、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昼间东厂界52.6~51.4dB(A),西厂界58.1~58.5dB(A),南厂界58.3~58.9dB(A),北厂界57.0~57.4dB(A),夜间东厂界45.3~46.5dB(A),西厂界56.8~57.2dB(A),南厂界56~56.4dB(A),北厂界55.9~56.3dB(A),3个厂界夜间噪声超标与周边紧邻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有关,其余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3、1#排气筒废气监测结果:二甲苯未检出,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2#排气筒废气监测结果:粉尘 12~19mg/m3,二甲苯30.9~41.1m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二甲苯未检出,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4、固废 废活性炭、原料包装材料、废弃溶剂、净化水洗罐及槽污水(含二甲苯等有机物)等均属危险废物,建设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立明显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志。
5、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监测数据计算,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0.1152t/a、0.005715t/a,达到环评批复的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