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公示
一、 收费项目
1、 废水排污费
2、 废气排污费
3、 噪声超标排污费
4、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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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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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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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差别化征收范围:国控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差别化征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差别化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超标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超量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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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每次每吨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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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超标分贝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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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350 |
440 |
550 |
700 |
880 |
1100 |
1400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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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分贝数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及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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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月) |
2200 |
2800 |
3520 |
4400 |
5600 |
7040 |
8800 |
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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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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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4、《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6、《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7、《关于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8、《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四、缴纳排污费办理流程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0的滞纳金。
收款人: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
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
1、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持《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到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环保窗口排污收费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并向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代办处)缴纳排污费,然后持银行加盖业务清讫章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环保窗口排污收费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2、转账方式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排污费数额向指定的账户转账确认到账后,持银行凭证及《排污核定及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到许昌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环保窗口排污收费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并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代办处)加盖业务清讫章后到环保窗口排污收费处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排污费征收具体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承办人:崔本博 岳瑜璐
联系电话:0374-2968062 15237440333
六、监督电话
0374-2161826或216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