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示
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1-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附表           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试   行)

类别

序号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

情况

业务技能培训(5分)

1

执法规范化、模板化培训

5

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执法业务技能集中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是环境监察规范化、模板化执法、各专项执法技能等。在一个季度内未开展执法业务技能集中培训的,该项不得分。

以现场检查为考核手段,主要是查看教员的培训教案、学员的培训记录和培训现场的照片、视频等为依据。

网格化管理制度建设

10分)

2

网格监管岗位责任制度

1

责任网格化划分明确,签订及时,落实有效

1、未建立制度、未划分网格管理、未落实网格责任的、网格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明确的、年度网格管理目标责任书未签订的、网格管理工作未按工作计划落实的,不得分;

2、没有定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公示的,不得分。

1、被考核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网格化目标责任书;

2、以被考核单位文件、资料为依据。

3

环境监察稽查(内部)制度

3

执法稽查(自查)开展认真,辖区环境执法行为规范

1、未建立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

2、未开展稽查自查工作,每季度末未对本级网格内监管人员进行考评的,不得分;

3、问题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分。

1、按照市局文件认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自查工作。

2、以相关文字资料为依据。

4

环境后督查制度

2

后督查开展经常,环境问题督导整改到位

1、未建立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

2、对后督查的环境问题,未开展后督查的,不得分;

3、后督查不认真,致使存在的环境问题未解决,每项扣0.5分。

1、后督查的环境问题按限期解决时限、要求进行后督查;

2、以相关文件、报告为依据。

5

工作报告制度

3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及时、严格、认真

1、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

2、未报、谎报、瞒报的,不得分;

3、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4、未按时上报的,每迟报1天扣1分。

1、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

2、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6

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

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明确,并严格落实

1、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

2、廉政建设具体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分;

3、未开展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得分。

以被考核单位文件、资料为依据。

类别

序号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网格化管理工作

85分)

7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

15

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1、未落实市控以上重点源监管频次要求的,每家次扣2分;

2、发现市控以上重点源超标排放的,每家次扣5分,一般污染源超标排放的,每家次扣3分;

3、现场监察文书、档案未按《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制作的,每家次扣5分;

4、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和纠正的,每家次扣3分;

5、在线监控设施未能定期核查的(每月一次),每家次扣2分。

1、以监测数据、在线有效数据和暗查情况为准。

2、以被考核单位文件、环境监察档案、企业档案等资料为依据。

8

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试生产前环保核查

5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1、未落实月检查、月报告制度的不得分。月检查月报告情况没报、迟报一次分别扣2分、1分;

2、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监管频次及内容的,每家次扣0.5分;

3、未按规定开展试生产前环保核查的,每家次扣1分;

4、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和纠正的,每家次扣1分;

5、未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每发现一家扣0.5分。

6、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出现漏查、失查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

以被考核单位建设项目监管档案资料为依据。

9

生态、畜禽养殖污防

5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相关文件规定

1、辖区内生态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非煤矿山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上级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2、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监管频次少于一次频次要求的,每发现一家次扣0.5分。

以被考核单位文件、资料、环境监察档案为依据。

10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5

严格、及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不全面、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准确、处罚裁量建议不当的,每件扣1分;

2、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不符合“执法规范模板”要求的,每件扣1分;

3、对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家次扣2分。

以被考核单位环境监察档案、资料为依据。

11

水源地巡查

5

按要求开展水源地巡查工作,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水源地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巡查频次不够,巡查不到位,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或不能及时报告的,每周不上报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类别

序号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网格化管理工作

85分)

12

信访件的查处情况

10

及时受理、处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转办案件

1、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每起扣5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转办件的每件扣3分;虽办结但未按时或未按省厅规定的回复格式要求规范回复的,每件扣2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2分;

4、因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投诉的,经查实,每起扣3分;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的,未及时移交,每件扣2分;

6、案件受理率、查处率应达到100%,每低1%1

7、未对查处情况进行后督查的,每件扣2分;

8、未按执法规范要求建立信访案件档案的,每件扣3分;

9、经市支队督查,发现查处回复情况不实的,每件扣5分。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及时依法调查取证,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本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13

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和监察通知的后督查

5

依法监督环保法规、要求落实到位情况

1、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后督查的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未填写的,每起扣2分;

2、后督查不认真、不到位,导致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未被上级环保部门销案的,每起扣2分;

3、后督查情况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每起扣2分。

4、在上一季度的基数上每增加一起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或“黑名单”的,各扣2分。

1、以被考核单位环境监察档案、报告为依据;

2、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14

环境应急管理

5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清楚,参与处理处置及时、有效

1、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2、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应急物资贮备不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3、对存在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备案的,每家次扣1分。

4、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每起扣1分。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处置,并进行调查。

15

12369

值班

5

1、值班无人接听的,每次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对信访件处置不及时,超过规定处置时限(超期结案),每起扣3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值班人员虽已处置,但未及时向110指挥中心及数字化城管回复反馈,每起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4、如受到全市通报,该项不得分。

1、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2、环境投诉件应及时处置,并按时限要求反馈。

3、对值班情况应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类别

序号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网格化管理工作

85分)

16

河道巡查

5

按照河道巡查制度执行

1、未建立河道巡查制度,没有成立专职机构和责任人对河道开展巡查的,不得分。

2、坚持每天对河道巡查,填报巡查记录,每周五上报巡查情况。发现每少巡查一次,没有巡查记录,没有及时上报巡查情况,每次各扣1分。

3、发现河道水质异常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的,每次扣2分。

4、各辖区市控断面水质超标未及时启动应急制度。没有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每次扣3分。

17

信息报送

5

每月报送信息2

少报送一篇扣2.5分;未按要求格式报送每篇扣1分。

时间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18

参与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和组织查处环境问题

5

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配合完成环境问题查处工作

1、未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和活动的,不得分;

2、工作未按要求上报报告的,不得分;报告不及时,每件扣1分;

3、未按时完成环境问题查处配合工作的,不得分。

1、以被考核单位报告为依据;

2、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19

排污费征收工作

10

严格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及排污费征收自查(内部稽查)工作

1、依据《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第四分册),每季度中层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应至少开展一次包含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及排污费征收自查(稽查)内容的培训工作,未开展的,每季度扣2分;

2、国、省、市控重点企业、固体废物处置厂(场)、上市企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排放企业、燃煤企业、所有应征收排污费企业以及上年环境统计在册企业均应规范申报并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凡发现未申报录入1家的,扣1分,总分7分,扣完为止;

3、发现未通过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排污费全程开单征收的,发现一起,扣1分,总分7分,扣完为止;没有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排污费的,发现一家扣2分;

4、成立主要领导任职排污费征收自查(内部稽查)工作领导机构,并有专门人员负责排污费征收自查(内部稽查)工作,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内部稽查)工作,每季度未开展的,扣2分;

5、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及排污费征收自查(内部稽查)等相关资料、报表,未上报的,每季度扣2分;

1、依据提供的视频、书面正式培训文件为准;

2、依据上年环境统计企业名单、申报收费企业名单以及随机检查掌握的资料;

3、依据许昌市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平台、排污费稽查以及现场核查等资料;

4、依据各县(市)上报自查材料和现场检查各县(市)已开展自查(稽查)情况;

5、根据各县(市、)上报资料情况。

类别

序号

考核

指标

分值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奖惩情况

10分,加扣分项)

20

通报表扬表彰情况

10

工作受到表扬表彰

环境监察机构及环境监察人员网格管理工作受到市局通报表扬的,当季一次性加5分;开拓创新受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表扬表彰的,一次性加10分。

加分项。

以通报表扬表彰文件为依据(最高加10分,不重复统计)

21

廉政建设情况

10

工作受到市局以上领导部门通报批评;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因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单位或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减10分。

减分项。

以通报批评文件、媒体报道、组织处分等为依据。

一票否决项

22

重点污染源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

依法监督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污染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连续两次超标排放或被省、市等上级通报的。

23

目标断面严重超标、连续超标

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出境断面稳定达标

出境断面因严重超标(一次一倍以上)或连续超标(一次连续3天以上),被省、市等上级通报的。

24

新增“15小”、“新5小”违法企业

确保辖区内无新增“15小”、“新5小”违法企业

出现新增“15小”、“新5小”违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取缔到位的。

25

媒体曝光

确保不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

辖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或人员违纪问题等被媒体曝光的。

26

信访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信访不出现大的问题

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 因查处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越级赴市、省或进京上访的。

27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

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置

对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赶赴现场,不进行调查、不参与处置的;谎报、瞒报、不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28

出现污染事故

不出现严重超标排污或污染事故

因监管不到位,出现企业超标排污、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