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的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在广泛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以后的网格化管理考核工作,严格按此《办法》实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责任网格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促进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及环境监察人员履职尽责,全面完成责任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任务,提升环境监察效能,依据《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及环境监察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网格监管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环境监察稽查(自查)制度、环境监察后督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1.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现场监察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试生产前环保核查的现场监察情况。
3.生态、农村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非煤矿山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现场监察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和日常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情况。
5.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12369(110)环保热线、数字化城管、信访举报投诉等环境违法案件或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
6.对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下达的监察通知等落实及后督查情况。
7.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等工作情况。
8.参与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落实情况。
9.河道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10.水源地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件)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确定内设机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每季度末与支队同步对各自辖区里“网格”内监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支队备案。年度考核时,市环保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考核方法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分级考核、奖惩并举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单位和个人自查自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实行季度考核制。每季度末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照考核的全部内容进行自查自测,自查自测结果每季末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每个环境监察人员对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项具体内容进行自查自测,参加季度个人考评。
2.市环保局依据环境监察稽查情况、工作报告制度执行调度情况、实地工作检查、后督查等形式,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日常开展情况进行评定排名。评定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者,在问题所在地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促进会,督促其整改到位。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测。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年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自查自测报告,12月20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每个环境监察人员对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撰写个人自查自测总结,参加年度考核。
2.支队考核。支队结合各县(市、区)环保局年度自查自测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的分值与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75(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分值在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环境监察人员因失职渎职,受到处分的;不廉洁自律,受到处分或媒体曝光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被追究行政责任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环境监察机构和个人年度评比的主要依据。年度网格管理责任制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工作考核的40%。单位和个人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综合工作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许昌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2、领导小组名单
许昌市环保局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维伟
副组长:尹富杰 栗慧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田宝成
成员:魏嵩山
李聪伟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