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共5项),行政处罚(共49项),行政强制(共6项),行政检查(共10项),其他职权(共5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重点管控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四、执法程序(详见附件1)
五、救济渠道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做出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