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许昌市蓝天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对年度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以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主要着力点,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0月底前,许昌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3#、4#燃煤发电机组烟气除尘治理;10月底前,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锅炉(4#、7#、8#)、许昌宏伟热力有限公司4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1台75t/h燃煤锅炉、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烟气综合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鼓励煤电企业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2. 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6月底前,相关县(市)完成89家共91台小锅炉拆改;9月底前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台35t/h燃煤锅炉、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台35t/h燃煤锅炉完成烟气综合治理;8月底前,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恒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完成在线监测安装;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3.强化水泥行业综合治理
6月底前,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烟气综合整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6月底各相关县(市、区)完成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4. 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6月15日前,摸清辖区内所有产生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的行业企业底数(石油化工、化学制药、合成革、橡胶塑料制品、涂装、印刷包装、化纤、制鞋等)和VOCs排放现状。10月底前,完成VOCs基础性调研,制定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5.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对排查出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结构调整,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6. 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
7.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许昌节能电气装备制造集群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8.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完成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9月底前,研究出台《许昌市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0月底前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加快推进“气化许昌”工程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5年底管道天然气通达全部县(市)和部分乡镇。推进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鼓励建设煤层气地面开发试验工程。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合理利用风电。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秸秆成型燃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严控高污染燃料
6月底前,制定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年底前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1. 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生物质能供暖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块化同层排水节水分户中水系统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2.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城市主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制定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对交通干线沿线砂石场进行清查治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1)8月底前,摸清辖区内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底数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新改扩建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单位(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10月底前,主要街道两侧、居民生活小区内、环境敏感点附近、群众屡次投诉及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的原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单位(户),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排放,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严格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店外占道经营,城区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重污染天气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0月底前,完成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中石油许昌分公司、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5.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 “市(县、区)督导为主、乡(镇)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
16.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
(1)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10月底前,完成对电力、水泥、焦化、建材行业堆场的规范化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2)开展矿山扬尘专项治理。6月底前基本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开展采矿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堆积物管理,推动建成区料场和煤炭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18.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市区建成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各县(市、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9.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21.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制定出台《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22-2012)》等有关行业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 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AQI)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24.明确责任分工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 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严格考核奖惩
根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生态补偿扣款、环保区域限批,直至“一票否决”。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许昌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许昌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年度重点任务 |
配合单位 |
1 |
市发改委
|
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制定《许昌市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
2 |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
市工信委、市财政厅、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
|
3 |
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
|
4 |
市工信委 |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
5 |
市公安局 |
推进黄标车淘汰 |
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6 |
市环保局 |
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
7 |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
8 |
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
|
9 |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
|
10 |
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
中石油许昌分公司、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
|
11 |
市住建局 |
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治理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12 |
市城管局 |
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13 |
加强露天烧烤管理 |
|
|
14 |
市交通局 |
开展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治理 |
|
15 |
淘汰营运黄标车 |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
16 |
开展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砂石堆场规范治理 |
|
|
17 |
市农业局 |
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
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 |
18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 |
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
注:1.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逐项制定重点任务专项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各责任单位负责重点任务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保证目标任务完成; 3. 各责任单位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于12月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4.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重点任务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