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重点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同志:
您好!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全体干部职工向您致以最亲切的关怀和最诚挚的问候,并对您多年来支持和配合环保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8年“191127”投资促进计划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许发〔2018〕2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环保要素保障,提升服务水平,助推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我局特将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开工建设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1、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2、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办理程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自行网上登记备案,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建成投产前-办理排污许可证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2、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3、办理程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并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满后提交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
三、建成投产后-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1、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
2、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3、办理程序: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照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严格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到达标排污、规范运行。
希望贵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时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确保依法建设、规范运行,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