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20]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5日
许昌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运行有效。到2022年年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二、加快推进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全面推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税收、工商登记、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率先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分领域编制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市场主体签订的诚信承诺书,依托市、县信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在信用门户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按照“容缺办理机制”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3.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纳税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组织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宣传教育读本,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宣传。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制定信用报告应用目录清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依据国家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跨区域互认,将信用报告使用情况归集至许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积极引导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引入一批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许昌”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重错码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3.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各县(市、区)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5.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的基础上,依托“信用许昌”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其他渠道,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开。推动司法裁决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许昌”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三)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评价结果为优级的企业,推送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核验后向优级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对评价结果为差级的企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充分利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根据不同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四、完善事后信用监管
(一)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按照国家或省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加快构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入开展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推送并向社会公开,构建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2.开展“信用+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失信惩戒场景应用,优化市级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嵌入各级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四)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归集整理典型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案例,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六)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提供风险预判预警信息,及早发现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相关风险。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
(二)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全面发展
各县(市、区)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通过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