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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报研判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结果,近期我省将出现两次污染过程,12月8日至11日全省大部分城市将出现重度污染。为有效减轻区域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污染预警专报》(2021年第12期)要求及《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自12月6日20时起,在全市范围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解除或调整预警级别时间另行通知。现将具体管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对纳入绩效评级A级、绩效引领和民生保障类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或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水泥(含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站)、烧结砖瓦窑企业严格执行2021-2022年度全市错峰生产规定;其他行业企业根据2021年最新绩效评级结果,严格按照许昌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经许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十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所有道路洒水(中心城区外环道路及国省干道研判后实施)、雾炮作业严格按照市环委办每天发出的管控指令执行,大雾天气及湿度达到70%以上时暂停洒水、雾炮作业,道路保洁以湿扫为主。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不达标、未按期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运输车辆严格按照黄色预警要求落实进出厂区规定,所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严禁国三及以下高排放车辆进出厂区。强化大货车路检路查,增加大货车抽测数量,严控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大货车入市卡点值守管理,实施柴油货车远端分流,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精准管控、科学管控、依法管控,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委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暗访督导,对发现问题较多、不能积极开展督查检查及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