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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1-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中的黑色实线围成的封闭区域(含道路)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共129.8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机械类型,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电动工程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3.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9日起施行。

附件: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